重庆交通大学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准确把握新时代本科教育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探索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新思路、新举措,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加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管理,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培育高水平的教学成果,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实践导向”的原则,要体现先进性、创新性、针对性和实践性,应紧密结合国家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方向,聚焦学校教育教学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系统化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探索,产出有效的应用成果,推动人才培养能力、质量和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三条 教改项目立项聚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培养模式、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模式、考核方式、教学管理信息化、教学质量评价、大学生素质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项目类别
第四条 教改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划分为三类: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国家级教改项目”)、省部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省部级教改项目”)、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校级教改项目”)。
(一)国家级教改项目:指由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省部级教改项目:指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中国交通教育研究会以及其他全国性行业学会或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三)校级教改项目:指由学校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校级教改项目按选题价值、研究基础和研究属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等类别。
1.重大项目:研究内容针对学校层面教育教学体制机制、育人体系、管理模式等重大问题,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有重大影响,能形成供学校决策参考、实践指导的实施方案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
2.重点项目:须以前期改革实践为前提,研究内容针对人才培养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推动作用,具有突出的创新性,具有明显的高水平教学成果价值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
3.一般项目:须以解决教育教学具体问题为目标,通过改革实践与效果评价形成具体应用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实践周期短、受益面相对较小的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4.委托项目:针对学校或部门教育教学中急需解决的专项问题,由学校或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委托教务处组织评审并批准立项的项目,研究成果直接为委托方服务或提供问题解决方案。
第五条 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项目,可按照上述分类分级的标准予以认定备案。
第六条 国家级和省部级教改项目管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校级教改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者原则上应是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教学研究能力的教师、教辅和管理人员。重大项目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较丰富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经验,选题具备良好的前期研究基础;重点项目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选题具备实践研究基础。
(二)项目组成员应分工明确,且在项目研究的起止年限内有充分的时间进行研究工作。
(三)项目主持人不得同时申报主持2项以上项目,重大项目可设两名主持人。在所承担的校级教改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前,主持人不得新申报校级教改项目。项目主研人员同时参研教改项目不得超过3项。
第八条 校级教改项目申报内容
(一)重大、重点项目:申报基础须明确前期改革实践,申报内容须明确进一步研究的目标、内容、方案。
(二)一般项目:须明确需要解决的具体教育教学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目标与方案,明确实证研究的实施方案、预期效果和效果评价方式。
第九条 校级教改项目立项程序
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校级教改项目申报指南,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流程,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重大项目、委托项目根据需要设置,不受时间限制。
(一)学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后,各二级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申报。申报人应根据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单位审核。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对申请书进行审查,根据本单位教育教学改革实际择优推荐。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直接报送的项目申请书。
(三)学校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和分类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形成拟立项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后以文件形式公布项目立项名单。
第十条 为鼓励我校教师积极主动开展教改研究工作,对部门或教师自筹经费开展的教改研究项目,在项目研究结束并取得很好的实际应用效果后,可向教务处提出鉴定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成果突出,可予以补充立项,列入下一年度计划。该类项目主持人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校级教改项目管理贯彻“集中立项、分级管理、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责任制。
学校是教改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教务处具体负责对获批立项的教改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同时强化对项目研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对项目过程管理的各个环节均要履行审核和管理职能,确保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并为项目研究与实践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项目主持人对所主持的项目负有直接实施责任,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自觉接受各级督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采取分阶段汇报与检查制度。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研究进度、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主持人应按照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学校根据检查结果,将采取追回经费、撤销立项等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一)变更项目组成员及其排序;
(二)变更主要成果形式;
(三)确有必要对项目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作重大调整;
(四)项目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生病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主持工作;
(五)由于特殊原因申请延期结题或终止项目研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撤销项目立项,追回已拨付经费,3年内取消项目主持人申报教改项目和教学成果奖的资格,并视具体情况减少所在单位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指标:
(一)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变更或无故中止项目研究;
(三)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研究进度无进展,难以取得研究成果;
(四)项目经费使用违反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对研究意义较大且研究工作已取得良好阶段性成果的校级项目,学校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校级教改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主持人根据学校通知要求,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验收表》,同时提供通知规定的其他结题材料。
第十七条 教改项目的成果表现形式除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研究成果外,还须有研究成果应用于研究人员的教学实践(环节)或管理实践(环节)并体现其效果的支撑材料、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结题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方式,评审专家由教务处聘请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应对所验收项目形成书面鉴定意见并明确是否准予结题。
第十九条 对完成质量高、成果突出、应用效果良好的项目,若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可在下一年度实行滚动立项资助支持。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研究或重新研究,由教务处重新组织验收。
第六章 项目成果应用与推广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公开出版(发表)以及成果鉴定和申报各种奖项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注“重庆交通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一条 对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项目成果,各二级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在教学和管理中推广应用,并对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大力宣传,使校级教改项目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采取不定期方式对已结题的教改研究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报告会、组织教学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立项,促进优秀教改研究成果的传播与应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四年组织一次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评选出一批优秀教学成果进行重点奖励。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优秀奖,并由学校对获奖成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由学校择优推荐申报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转让,否则视为侵权。
第七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教改项目实行配套经费资助,统一纳入学校的财政预算。
(一)国家级教改项目配套经费:获批立项的国家级教改项目,学校根据具体资助情况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资助。
(二)省部级教改项目配套经费:获批立项的省部级重大项目,学校一般给予3万元配套经费资助;重点项目一般给予2万元配套资助;一般项目一般给予1万元配套经费资助。
(三)校级教改项目研究经费:获批立项的重大项目,学校每项资助3万元;重点项目学校每项资助2万元;一般项目学校每项资助0.8万元;委托课题由委托方资助或项目组自筹。学校鼓励项目所在单位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学校独立核算的单位所申报的项目被批准立项后,研究经费由本单位参照上述标准和配套要求解决。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列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不能随意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助经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资料费:扫描、打印、复印费,图书、教学软件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等;
(二)会务费和差旅费:举办或参加相关会议的费用和为完成项目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
(三)耗材费;
(四)与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和印刷费;
(五)成果鉴定费;
(六)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仅限于本项目研究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国家级、省部级教改项目,学校按规定首次拨付项目配套经费的70%,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校级教改项目,学校首次拨付项目资助经费的70%,项目结题后拨付剩余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教务处通知财务部门已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在6个月内办理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教改项目及相关研究成果记入教师教学档案,作为考核、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十一条 获奖教研成果和通过结题验收的教改项目,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交大〔2018〕149号)计算工作量。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16〕355号)和《重庆交通大学实验教学改革与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交大〔2016〕128号)同时废止。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