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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创新创业学分认定与转换办法(试行)
2019-10-14 15:58  

交大〔2016〕111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及已申请结业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二章认定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国家级:特等奖6学分,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

(二)省级:特等奖3学分,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5学分,三等奖1学分;

(三)校级:特等奖1.5学分,一等奖记1学分,二等奖记0.5学分。

第四条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国家级:负责人4学分,组员3学分;

(二)省级:负责人3学分,组员2学分;

(三)校级:负责人2学分,组员1学分。

第五条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2学分;

(二)横向项目:1学分。

第六条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被SCI,EI,SSCI,CSSCI,ISTP,SCIE,EIE,ISSHP,AHCI期刊收录论文,排名前5位作者分别记5、4、3、2、1学分;

(二)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3位作者分别记4、3、2学分;

(三)一般期刊或会议论文: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1、0.5学分;

第七条学生出版学术专著、软件著作、文学作品,可获得3学分。

第八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者分别记4、3、2学分;

(二)其他专利: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2、1学分。

第九条学生参加创业实践活动并注册创办公司的,可根据创业内容、获奖情况、个人贡献等申请1~4学分。

第十条学生参加校实验开放基金项目或实验教学执行计划以外的开放项目,经实验室所在学院认定,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学生每学期参与项目学时累计达到16学时记0.5学分;

(二)学生每学期参与项目学时累计达到或超过32学时记1学分。

第三章认定基本规则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学分按项认定,可以累计,经过认定记入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成果,遵循“就高原则”,不作重复认定。

第十三条学分认定内容涉及到署名单位的,第一署名单位均要求为“重庆交通大学”。

第十四条待认定成果第一署名非学生本人的,其第一署名人需为其指导教师,且最多认定除指导教师之外的前5 位完成人。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若符合本办法精神的,由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确认,进行学分认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创新创业学分申请在每年春季学期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学生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并报送《成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汇总表》(见附件2)至教务处。

第十九条教务处对申报情况审定,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二十条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学生可以对学分的认定结果进行查询。

第五章记载与使用

第二十一条创新创业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成绩以学分计。

第二十二条经申请认定,创新创业学分超出2学分部分,可以转换代替相应选修课程学分或实践环节学分不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转换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二十三条创新创业成果纳入学生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评价指标。

第六章学分转换

第二十四条学生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转换申请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在学院,学院评议审核后,报教务处审定,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

第二十五条公示结果异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公布。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争议事项,由各学院负责处理,重大争议事项报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提交的认定材料等同于考试试卷,并按照试卷的相关管理规定由学院留存入档。对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以考试作弊论处。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交通大学创新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交大〔2010〕1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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