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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2019-10-10 17:30  

交大〔201918

重庆交通大学

关于印发《重庆交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  知

校属各单位:

经2019年学校第一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交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9年1月16日

重庆交通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校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交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统筹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学术性组织,承担学校教学相关事务的评定、审议与咨询等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教学质量标准;

(二)教学事故认定标准;

(三)遴选、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奖励或荣誉;

(四)校内重要教学奖励或荣誉;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务。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校下列事务进行审议,审议结果作为学校出台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一)人才培养规划和重大教学建设与改革政策、措施;

(二)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建设规划;

(三)教学基本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与实践基地建设规划;

(四)学校年度教学质量报告;

(五)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相关事务。

第五条  学校做出与教学相关的重要决策时,应当听取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人数为25人,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及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协调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的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名额。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领导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不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领导职务的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且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1/2。如届中出现委员缺额,可由主任根据需要提名进行调整。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三)热心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并报学术委员会审定,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退休或调离学校;

(三)累计3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产生较为严重的不良后果;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和意见建议;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开展工作。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为有效。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利。

第十六条  如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参考。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处保管,保存期10年。如需发布会议纪要,由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决议,需要学校职能部门或有关教学单位处理的,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建议,应及时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参照本章程设立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并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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