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前身是1951年为修建川藏公路、建设大西南而创办的西南交通专科学校。1960年,改建为重庆交通学院。1961年至1963年,成都工学院土木系、四川冶金学院冶金系、武汉水运学院水工系相继并入。1972年,重庆交通学院与重庆建筑工程学院合并,1979年恢复独立办学,1985年获批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79年至2000年期间,重庆航务工程学校、交通部西南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重庆交通学校(原重庆河运学校)、重庆市交通技工学校先后划转或并入。2000年,重庆交通学院由交通部划转重庆市,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重庆市为主的管理体制。2006年,重庆交通学院更名为重庆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并增列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秉承“明德行远、交通天下”的校训,坚持“严谨求实、团结进取”的校风,弘扬“甘当路石、进无止境”的办学传统,倡导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奋斗精神,立足西部,面向全国,努力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知名,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举办者、学校、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准则和依据,是学校正常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重庆交通大学,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Jiao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QJTU”。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为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住所为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6号,设有南岸校区、双福校区及大坪分部。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http://www.cqjtu.edu.cn。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和国际化进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完善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运行机制,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重庆市人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共建。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举办者指导和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任免学校行政负责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报批。
举办者支持学校建设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护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技术开发及咨询和文化建设等活动;
(四)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课程,制定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五)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六)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及岗位,确定人员配备,制定收入分配办法,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用和解聘教职工;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及重庆市教育政策;
(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三)尊重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和氛围;
(四)对符合条件并达到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符合条件并达到授位标准的学生授予学位;
(五)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持续改善办学条件;保障和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校园秩序、安全和稳定;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管理资产设备,优化资源配置;
(七)接受举办者指导、监督和考核,接受专业机构评估和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学校面向交通运输行业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爱国情怀与国际视野、人文素养与专业能力、责任担当与职业操守、创新精神与创业意识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四条 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下列教育工作:
(一)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教育及留学生教育;
(三)开展非学历研究生教育,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开展职业培训等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布局对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学科专业基础和优势,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以工为主,工、管、理、经、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遵循国家和重庆市招生政策,结合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和方案。依据学科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层次和培养类型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十七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规格,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提供教育教学资源,制定并执行课程、学籍、考试等教学管理、教育管理和学位管理等制度,建立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监控和保障体系。
第十八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完善“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组织育人”机制,着力培养学生良好品德和行为规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十九条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开展校内外协同合作与国际交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完善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相结合的培养机制,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编制并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二十条 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一)确定和调整学业修业年限;
(二)制定学历证书颁发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三)制定学位证书颁发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并达到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位;
(四)按照国家、行业及学校相应规定和要求,对符合条件并达到标准者颁发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写实性学业证书、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等非学历证书;
(五)学校可对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十一条 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和质量。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创业教育、指导、咨询与服务,积极拓展就业市场,收集、发布就业信息,组织各类招聘活动,推荐毕业生就业,编制并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咨询、成果转化、学术交流,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科技服务,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增强学校的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坚持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以高水平科研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利用科研资源支持教学改革和实践,发挥科研平台助推学生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组织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开展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研究,鼓励并支持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注重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与高新技术研发。
第二十五条 加强高水平科研基地与创新平台建设,注重创新团队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科研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十六条 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主动融入交通运输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行业及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合作,共建研发基地、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联合开展攻关。
第二十七条 推进科研成果的培育和孵化,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第二十八条 完善科研工作政策和制度体系,健全科研评价考核体系与激励机制,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营造自由严谨的学术氛围,鼓励科技创新,尊重学术民主,倡导求实学风,反对和纠正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三十条 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服务,为交通运输行业、地方及企事业单位输送、培训各类专门人才。
第三十一条 加强科研成果推广与应用,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在工程检测、勘察设计、产品开发、技术咨询、管理服务等方面,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区域创新体系构建、企业技术进步提供科技服务。
第三十二条 发挥智囊团、思想库和知识源作用,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师生以社会实践、科技咨询、科普活动、义务劳动、支教援边、扶贫助困、社区共建等方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利用实验设备、图情文献、文体场馆、校园景观等资源,以合作共建、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提供资源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五条 以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为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与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加强文化创新与人文社科研究,提升学校文化软实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促进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提高师生人文素养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凝炼和弘扬大学精神,突出交通文化特色,厚植文化底蕴,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利用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及校园人文景观等校内文化平台和载体,塑造校园文化品牌,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三十八条注重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文化建设,打造网络文化阵地,丰富网络文化资源,加强网络规范管理,发挥网络育人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先进文化高地,强化社会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推介和宣传优秀文化成果,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对外文化交流。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及资助体系,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扶。
第四十四条 支持学生团体建设,并为学生团体及学生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供指导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学籍处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健全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调解机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相关事宜。
第四十六条 招收港澳台、外国留学生及交换生等,建立相应教育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包括培训人员、进修人员等。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完成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资格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教师是教职工的主体,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良好师德师风和教学科研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并组织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
(二)获得必需的工作、学习及后勤保障条件,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依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岗位考核结果获得相应薪酬,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四)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公正评价,表现突出者获得表彰奖励;
(五)获得职业发展、职务职称晋升的公平机会;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参与评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服务质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维权;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创新创业、岗位竞赛、文娱体育、社会服务等各类活动;
(五)爱护校园环境,维护校园工作、生活、公共秩序与安全稳定;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公用设施设备,规范、文明使用互联网;
(七)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维护和弘扬良好校风、教风和学风;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实施教职工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用制度。
第五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管理制度。
(一)建立教职工编制管理制度,完善定编、定员、定岗管理办法;
(二)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职业能力培训体系,开展国内外学习与交流,鼓励支持其提升学历和职业技能;
(三)建立教职工薪酬制度,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励或解聘、处罚等的依据,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四)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和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五条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调解委员会,健全教职工帮扶、救济及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第五十六条 执行国家离退休政策规定,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有益活动,发挥离退休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十七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国内外师资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聘请国内外教授及专家作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讲座教授、名誉教授等,设立特聘教授或顾问、首席科学家等岗位,承担学科专业建设和平台建设等任务。外聘教师及专业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和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可临时聘用工作人员。聘用人员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享受相应权利和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五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一岗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用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学校设立行政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用、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人才评价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并授权其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学院(部、所)应设置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产生,按照自身章程行使学位授权点的审议、评估、调整或者撤销,学位授予、撤销及相关学位评定工作的职权。
学院(部)应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或授权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成立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共青团、科协、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并按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和产学研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与制度平台,是推进产学研合作,指导、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及学术团体、校友代表等组成,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节 决策运行机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中国共产党重庆交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等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定期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临时召开。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会议议题由常委会确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党委常委会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
党委常委会会议成员为校党委常委,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常委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采取表决方式确定。
第六十九条 学校党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按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要求,研究决定、安排部署学校党建具体工作。
书记办公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成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相关常委等组成;党委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七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或授权的副校长)临时组织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授权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校长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七十一条 按照学校党委、行政要求,学校党委常委和领导班子成员通过召开专题办公会议,就分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推进作专题研究部署,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第七十二条 根据上级要求和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与推进相关工作,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第三节 学校内部机构
第七十三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党政机构、教辅机构、直(附)属单位以及社会服务、后勤服务等单位或机构。
(一)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部)和科研院(所、中心、室);
(二)根据党政工作需要设置党政机构,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监督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根据专项性、阶段性工作需要,设置相应工作机构,挂靠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辅机构,为教学、科研、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四)根据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直(附)属及后勤服务单位,履行相关管理服务职责,为学校与师生提供服务保障;
(五)根据需要设置或参与组建教育科技等社会服务单位,为行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七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可变更或者撤销学校设置的单位和机构,优化调整其职能职责。
第七十五条 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部)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根据学校发展及相关规定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需要设立系、所、室、中心等相关教学科研机构和学术组织,并聘用相关负责人;
(二)制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和就业指导服务,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校友联络、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科研平台建设;
(五)开展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岗位评聘、人事管理、绩效考核及分配等;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资产、财务与行政管理;
(七)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监控机制,维护安全稳定;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十六条 学院(部)、研究院(所、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策下的分工负责制,按照学校制定的议事规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和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七条院长(主任、所长)全面负责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职责,并通过院(部、所、中心)务公开等形式,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重要人事和财务等情况。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党委依据相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单位设立基层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保证监督本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决定,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和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稳定与安全工作,组织动员党员和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
党总支等党组织可下设若干党支部,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七十九条 独立设置的科研院(所)或具有管理职能的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学术组织,聘请研究人员并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和使用相关经费,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协同相关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八十条 学校对各单位/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各单位/部门须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八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校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履行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学校建设、改革与发展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审议学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等职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并以此开展工作。
学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履行教代会职权。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十二条 支持校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三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相关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七章 资源与保障
第八十四条 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经费筹措机制。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等。
第八十五条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坚持勤俭办学,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六条 建立健全审计工作机制。依法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审计,开展预算管理、财务收支与经济责任审计,开展重点领域、重大项目、重要政策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学校依法依规通报审计结果,维护学校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依法管理、配置和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保障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八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的学校所有的其它权益。
依法管理、保护、使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八十九条 合理配置仪器设备,建设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服务保障。
第九十条 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构建网络平台,规范资源管理,推进网络应用,维护网络安全。
第九十一条 制定并实施校园建设规划,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和基本条件,绿化美化校园,打造人文景观,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绿色生态校园。
第九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构建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在物业、餐饮、交通、医疗、通讯等方面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第九十三条 加强安全基础条件建设,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合作与交流
第九十四条 坚持开放办学,主动融入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利用自身办学优势,积极开展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学术团体等的合作与交流,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推进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应用,通过各种方式参与社会服务,为学校办学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五条 实施国际化战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人才联合培养、留学生教育、师生交流与培训、海外引智、境外办学、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等。
第九十六条 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等,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九十七条 发起成立校友会,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可在各地及海外设立校友联络机构。校友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关心、服务、支持校友的成长进步,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八条 校旗为标准色长方形旗帜,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白色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重庆交通大学校歌》。
第一百条 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以秦汉篆体“交大”二字变形组合,图形底部“1951”为建校时间;外环上方为“重庆交通大学”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的校庆日为公历11月7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章程委员会,负责本章程的起草、修订和解释。章程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策与法治办公室。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