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关于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暂行规定
交大〔2007〕55号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落实教育部教高〔2007〕1号和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确保本科教学质量,根据我校师资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同时考虑到专业课设置与教学的特殊性,对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规定如下:
一、教授、副教授每一学年至少承担主讲一门本科课程的教学任务。
二、重要公共基础课和重要专业基础课,原则上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三、没有本科课程主讲经历(新引进、新调入、新留校)的教师,原则上须至少担任并完成一次完整的辅导课之后方能担任主讲,首次承担本科教学工作任务,主讲课程不得超过1门。
四、主讲教师每学期担任主讲的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3门(4个教学班),且每周主讲的课程不得超过2门(3个教学班),计划学时不超过16学时;此规定包括第二本科课程和全校性任选课。“形势与政策”课专职任课教师原则上每学期教学任务不超过16个教学班,体育课原则上不超过12个教学班。
五、前一学期网络教学评估排名在学院(部)后3%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下一学期主讲课程原则上以1门(2个教学班)为限。
六、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本规定1-4款之规定的,教研室须提出合理方案和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和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或副主任)签字并加盖院(部)公章,报教务处审批。
七、凡不符合前六款规定的教学安排,超出规定的课时酬金折半计算。
八、学院应加强对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实施力度和日常管理,同时强化对首次担任本科课程主讲的教师的跟踪管理,学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