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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实验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20   作者:    来源: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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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实验班管理办法

 

交大〔2016334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班是指学校为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卓越工程人才、复合型人才、国际化人才等各类高水平人才,通过产学合作或国际合作,按照专门培养方案,单独组建并实施培养模式改革的试点班或专业,包括英才班、茅以升班、卓越工程师班、全英文专业(班)、国际人才班(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工程翻译班、海外班及其他实验班。

 

第二条 实验班是学校人才培养特区的主要载体,为了完善激励机制,激发育人活力,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发挥实验班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各学院开设实验班,探索教育教学改革、培养高水平人才。开设实验班,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报学校审批,并根据运行需要为实验班设立专项经费。

 

第四条  实验班招生前,必须具备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门培养方案,明确培养目标、选拔机制、改革措施、保障条件等,建立工作机构和过程管理与评价考核制度。

 

第五条  实验班应遵循先进教育理念,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前沿性和示范性,加强顶层设计,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环节、创新活动、学生指导等方面,开展综合改革。

 

第三章  教学改革

 

第六条  学校优先支持实验班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培训、实践基地建设等。

 

第七条  教学内容改革:鼓励教师突破传统教材内容体系,结合学科与行业发展动态,融入科研成果、典型案例,采用专题形式组织教学内容。

 

第八条  教学方法改革:鼓励教师应用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引进国内外先进教学资源,围绕研究性学习、自主性学习,开展研讨式、探究式、案例式、翻转式等教学方法改革。

 

第九条 课程实践改革:鼓励结合课程学习,学生开展项目训练,完成调研报告、论文、设计等多形式探索性大作业,培养学生的信息获取、团队协作、分析解决问题等综合能力。

 

第十条  考核模式改革:鼓励教师实施多元多维考核方式,通过随堂测验、课堂研讨、项目训练、实验实践、试卷考核等综合评定课程成绩,注重学习过程、学习成效的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改革:鼓励以校企结合方式开展综合实践教学改革,注重职业素养、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毕业设计(论文)校企导师共同指导,真题真做。

 

第四章  学生选拔

 

第十二条  实验班学生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公开评选的原则择优选拔产生,并建立动态进出机制。

 

第十三条  实验班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活动,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可优先资助。

 

第十四条  实验班学生可优先跨专业、跨学院选修课程,或选读辅修专业。

 

第十五条  实验班学生在图书借阅享有与硕士研究生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实验班学生有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和推荐就业优先权。

 

第五章  教师配备

 

第十七条  实验班基础课应配备高水平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实验班专业核心课应配备教学经验丰富、学术能力强、具有实践背景的主讲教师。鼓励采用团队授课模式,根据课程内容合理安排教师。鼓励聘请企业专家、外籍专家承担专业课程教学,或开设课程讲座。

 

第十九条  对确定教学改革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根据教学单位评价结果,教学工作量按照22.53倍核算。

 

第二十条 实验班全英文授课课程,根据教学单位评价结果,教学工作量按照3倍或4倍核算。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需要,实验班每年级可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班风建设、班级活动、学业引导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划等,以及与任课教师、学业导师的沟通。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须由专业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根据教学单位评价结果,班主任工作量按50学时/学年核算。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施方案和实际需要,实验班可单独为学生配备全程学业导师,有条件的配备学校教师和企业专家双导师。每名学业导师每届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5名,主要负责指导学生选课、学业规划、学科竞赛、科研训练、创新项目、工程实践等。

 

第二十五条  学业导师必须由本专业教师担任,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业导师在培养期间内,应指导学生以第一身份发表1篇期刊学术论文或授权1项专利,并指导学生参加1项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学单位评价结果,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量按20学时/·学年核算。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等特殊办学形式,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