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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
2019-05-20 12:16  

 

重庆交通大学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交大〔2016333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研室(教学系)(以下统称“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机构,担负着组织和落实教育教学、教研教改、教学建设等任务。为更好地发挥教研室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在学院(部)负责人领导下,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进行课程建设、组织教学和教研活动。

 

第三条 教研室应当加强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以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为工作宗旨。

 

第二章 设置与组成

 

第四条 教学系(教研室)设立:

 

(一)按专业或专业类设置教学系,按课程或课程组设置教研室。

 

(二)教研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三)20人以下的教研室设主任1名,20人以上的教研室设正、副主任各1名。多个专业构成的教学系,每个专业设置副主任1名;多门课程构成的教研室,如工作需要,可按课程设立教研组。

 

(四)在编教师均应根据学科专业编入相应教研室,辅导员也可编入相应专业教研室。

 

(五)学校和学院应在办公场所、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教研室大力支持。

 

第五条 教研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研究提出,报学校审批后按学校规定聘任,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任职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以身作则,秉公办事,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和制度;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全面掌握本教研室承担教学任务情况;

 

(四)教研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副主任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正副主任进校工作时间应满两年。

 

第三章 职能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教研室工作职责:

 

(一)教学组织管理。组织制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师教学任务、选用教材,组织实验和实践教学,组织考试命题、试题审查、阅卷、成绩评定、考核分析及成绩分析等工作。

 

(二)组织课程建设。制定课程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和建设各级各类课程和教材。组织教师制订和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编写教材和实验实践指导书。

 

(三)实施质量管理。定期组织教师互相听课,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教学观摩活动。深入课堂听课,及时了解本教研室教学动态,及时反馈学生意见和要求,帮助教师改进教学。组织青年教师指导和新开课教师审查。

 

(四)组织教研活动。每两周开展1次教研活动,围绕教学工作和教学质量,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总结交流教学经验,集体研讨、分析和解决教学问题。

 

(五)组织教学改革。组织教师申报和实施教研教改课题,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考核模式改革的研究。

 

(六)开展师资建设。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需要,提出引进、调整教师的建议。组织开展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开展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活动。协助学院开展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绩效考核工作。

 

(七)教学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本专业(课程)教学质量标准及相关制度,完善教学档案管理。

 

(八)对专业或专业类教学系,还应开展如下工作:

 

1.专业建设。组织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专业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

 

2.组织开展学生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

 

3.协助开展学生就业工作,参与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

 

4.协助相关学科建设。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

 

(一)在学院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落实教研室各项职责。

 

(二)统计、汇总和上报本教研室教学数据。

 

(三)每学期听本教研室教师的授课不少于6次。

 

(四)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质量的检查、考核和评议,对本教研室教师的聘任、晋升、奖惩、评优评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协调、落实学校和学院布置的有关教学研究、改革与建设任务。

 

(六)协助学院做好本教研室师资建设和青年教师培训、指导工作。

 

(七)根据专业发展和课程建设需要,协助做好实验室规划和建设工作。

 

(八)协助学校和学院开展其他方面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教研室副主任协助教研室主任开展教研室各项工作。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权利及待遇:

 

(一)除享受学校、学院规定的年度工作津贴外,减免绩效工作量60学时/年。

 

(二)对教研室人员引进、晋级、聘任和调动具有建议权。

 

(三)对处理本教研室教师的教学事故处理具有建议权。

 

(四)负责教研室活动管理与使用,学校拨付给每个教研室活动经费每年不少于5000元,学院酌情配套。

 

第十条 教研室副主任除享受学校、学院规定的年度工作津贴外,减免绩效工作量40学时/年。

 

第十一条 教研室工作考核:

 

(一)学院负责对教研室工作进行考核,学校不定期检查教研室工作。经考核评比,学校定期开展优秀教研室、优秀教研室主任评选。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研室主任考核不合格:

 

1.因工作失误造成本教研室一学期出现重大教学事故2次及以上。

 

2.对本教研室反应强烈的问题,不处理,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

 

3.不按计划组织开展教研室活动。

 

4.未对本教研室教师课程试题进行严格审查,造成严重后果。

 

5.对学校、学院及教研室造成恶劣影响。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交通大学教研室工作管理办法》(交大〔20113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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