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8〕336号
重庆交通大学
关于印发《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测与
盲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经2018年学校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测与盲审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重庆交通大学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检测与盲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毕业论文管理,加强大学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弄虚作假、抄袭、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手段,毕业论文检测工作对促进学生恪守学术规范和提高学术创新意识、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和盲审对象为学校本科专业(含辅修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测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学院组织实施,抽查由教务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院组织毕业论文(设计)检测时,应根据本学院的毕业答辩安排,提前10天完成检测工作,并做好数据的汇总整理,及时将结果告知学生和指导教师,同时将本学院的自查结果于毕业答辩前一周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各学院将被抽查的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汇总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实施检测,检测结果在毕业答辩前两天反馈至各学院。
第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盲审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对全校各专业随机抽检。教务处在毕业答辩前公布抽检名单,各学院将被抽检的毕业论文(设计)电子档文件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按照学科专业聘请相应研究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开展盲审,并由专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盲审专家用表》(见附件)。
第三章结果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测结果认定,以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稿的核心内容检测相似比为标准,具体要求为:相似率≤30%的,视为通过毕业论文检测;相似率>30%的,视为未通过毕业论文检测。采用以下非合理手段达到降低检测相似比的毕业生,属严重作假行为,取消毕业答辩资格,并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提交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中使用图片、打乱语句逻辑结构或非法字符降低文字相似比的;
(二)提交最终检测的毕业论文(设计)与提交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纸质版本不一致的。
第九条 在学院自查中,未通过首次检测的,学生可按要求修改完善后报学院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通过的学生可参加毕业答辩;如果二次检测仍未通过,取消学生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十条 在教务处组织的抽查中,对未通过检测的,取消学生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盲审结果按照合格与不合格记录,盲审合格的可按照既定安排参加毕业答辩,盲审不合格的,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凡不按照规定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和盲审的学生,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成绩记为不合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对在毕业论文(设计)检测和盲审过程中出现抄袭、代写、买卖等学术造假和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员,一经查实,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检测实施办法(试行)》(交大〔2015〕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盲审专家用表
论文(设计)题目 |
|
盲审专家姓名 |
|
职称 |
|
是否督导专家 |
请打√ |
学生姓名 |
|
学院 |
|
专 业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等级(请打√) |
优 |
良 |
中 |
合格 |
不合格 |
1 |
选题是否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
|
|
|
|
|
2 |
题目的难度和工作量饱满情况;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工作情况。 |
|
|
|
|
|
3 |
研究方案设计合理;能独立从事实地调查或科学研究; |
|
|
|
|
|
4 |
论文(设计)结构严谨,逻辑性强;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或实际价值,有无创新。 |
|
|
|
|
|
5 |
论文(设计)撰写水平及图纸、图表、插图质量。 |
|
|
|
|
|
|
盲审检查结果 |
合格( ) 不合格( ) |
对论文(设计)的评价意见: 检查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
|
|
|
|
|
|
|
|
|
(此页无正文)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