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2018〕335号
重庆交通大学
关于修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经2018年学校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将《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交大〔2016〕326号)进行修订,现将《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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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
2018年12月29日
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本科生培养中重要的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认定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核心目标是培养学生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应注重培养学生以下能力:
(一)批判性、创造性思维能力,科学的工作方法、严谨的工作作风。
(二)文献信息的查阅、获取、分析、运用等能力。
(三)调查研究、方案论证、分析比较、设计开发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图文编辑、多媒体制作、绘图、计算、仿真、编程等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外文资料阅读、翻译与科技写作能力。
(六)实验及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七)团队合作、技术协作、交流表达等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原则组织实施。学校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相关负责人、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相关组织和管理工作,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过程管理。
第四条 学校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职责:
(一)构建毕业论文(设计)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
(二)协调学院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各阶段工作和过程检查。
(三)组织开展查重、盲审、答辩检查和毕业论文(设计)评估等。
(四)组织评选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和优秀指导教师。
第五条 学院是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职责:
(一)结合学校要求与专业实际,制订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动员、教师选派、选题审核、开题、查重及答辩等过程管理工作。
(三)成立答辩委员会,确认答辩安排、学生毕业答辩资格、成绩评定等相关事宜。
(四)组织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及优秀指导教师的推荐工作。
(五)组织学院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资料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总结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六)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学系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管理系统”过程管理工作。
(二)安排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组织毕业论文(设计)选题申报及初审。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工作。
(四)检查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进度,督促指导教师、学生及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五)组织开展本专业毕业论文查重工作,协助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盲审工作。
(六)拟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安排,开展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组织毕业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
(七)推荐本专业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开展数据分析、资料汇总、工作总结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八)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
第七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统称为学位论文)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九条 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一经查实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同时将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学位申请。
第十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视情形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指导教师
第十二条 学院在选派指导教师时,应选择专业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鼓励学院聘请企业导师联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教师、实验教师或管理干部。
(二)相应专业获得博士学位,工作一年及以上的专业教师、实验教师或管理干部。
(三)企业导师应具有相应学科或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为保证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原则上每名教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8人;首次担任指导教师的,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4人;助教不能独立担任指导教师,经学院批准可作为高级职称教师的助教,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协助指导。企业导师不得独立担任指导教师,学院应安排校内教师与其联合指导,首次指导学生人数不超过4人。
第十四条 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符合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认真填写任务书,明确具体任务及进度计划,及时将任务书下发给学生。
(二)指导学生开题,及时审查开题报告,做好各阶段的指导与审查工作。
(三)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期间,每周指导每个学生至少2次,其中当面指导学生至少1次。每月进行一次阶段进度和质量检查,填写指导记录,对存在问题的学生及时警示。指导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联系,了解学生进度并予以指导。
(四)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学生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积极配合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检测与盲审。
(五)评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给出客观的评语及评分,指导学生准备参加答辩。
(六)及时登陆“毕业设计管理系统”,完成各阶段工作相关操作。
(七)做好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五章 学 生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重视毕业论文(设计),明确选题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二)严格遵守学校纪律和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爱护教学设施。
(三)定期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度,认真接受指导教师指导。
(四)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秉持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不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不得找人代做,不得买卖毕业论文(设计)。
(五)毕业论文(设计)成果,经指导教师允许方可作为论文发表。
第十六条 学生累计缺席时间达到或超过全过程的1/4,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按延期毕业处理,当年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第六章 选 题
第十七条 选题原则及要求:
(一)选题必须符合专业(方向)培养目标,主体内容属于专业(方向)核心内容。
(二)选题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和综合性,保证学生得到综合训练。选题难度和工作量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工作量饱满,又能经过努力较圆满完成。选题题目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
(三)选题类型分为产品设计、工程设计、专题研究、软件开发和其他。选题应有较强的应用背景和专业性,与生产、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或与科研项目相结合。
(四)工程类专业选题应结合工程应用,原则上工程类专业研究论文型选题数量不超过全部数量的20%;理科类专业应结合当前科技、经济发展,侧重于理论和应用课题研究;经管、人文、艺术类专业选题结合社会实际的题目应占80%以上,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五)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应一人一题,同一选题3年内不得重复。由多名学生共同完成的综合选题,应使每个学生对选题有全面了解,并进行课题分解,在题目上加以区别,明确每个学生独立完成的任务。
第十八条 选题申报与审核:
(一)指导教师初拟选题,填写选题审批表(详见“附件1”)报教学系。
(二)系主任汇总选题,按照选题要求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选题返回指导教师修改,填写选题汇总表(详见“附件2”)。
(三)选题初审后,学院分专业组织集体审核选题。学院应保存好选题审查相关资料以备查。
第十九条 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院长审定后向学生公布选择。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工作条件、学生能力等原因确需更改,由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展第4周前提出申请,填写选题更改申请表(详见“附件4”),经指导教师确认、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修改后的选题必须符合选题原则及要求。
第七章 过程监控
第二十条 学院应结合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细则。过程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三个阶段,重点围绕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监控形式、内容、难度等方面质量。
(一)前期:重点监控选题审核、指导教师资格、学生选题、任务书等情况。指导教师最迟应在毕业论文(设计)第一周将任务书发给学生。
(二)中期:重点监控学生开题和教师指导等情况。指导教师应认真审查学生开题报告并填写审查意见,做好日常指导工作,及时填写指导记录。
(三)后期:重点监控学生毕业答辩资格审查和答辩情况。学院应组织指导教师认真做好毕业答辩资格审查,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论文成果、论文检测与盲审结果,对不符合答辩要求的,应要求学生及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学生毕业答辩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开展过程中,学校成立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包括选题检查、开题检查、答辩巡查、毕业论文(设计)盲审和毕业论文(设计)评估。
(一)选题检查主要针对各学院的选题质量与工作组织进行检查,检查选题质量和选题审核工作落实情况;开题检查主要针对指导教师的开题情况进行抽查,结合中期教学检查,重点查看任务书、开题报告等资料;答辩巡查主要针对学院的答辩组织情况和答辩情况;毕业论文(设计)盲审主要对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抽查;毕业论文(设计)评估是对各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整体评估。
(二)各专项检查的结果纳入学院本科教学目标考核和教师教学质量档案。
第八章 答 辩
第二十二条 符合毕业答辩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公开答辩。学院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副院长、系主任和专业教师代表5-7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答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获得毕业答辩资格应满足《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审查表》中的相关要求,指导教师应严格审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认定学生毕业答辩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学生人数设立答辩小组,每个答辩小组教师人数不少于3人(不包括答辩秘书),答辩分组时应实行指导教师回避制度,指导教师不参与指导学生答辩。
第二十五条 在安排答辩场地时,应妥善布置答辩环境,提供必要的设施,营造良好的答辩氛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提前做好答辩准备,必须制作答辩PPT。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一般不少于10分钟,其中汇报时间不少于5分钟。无故未参加毕业答辩的,取消毕业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总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第二十七条 答辩小组在评定学生毕业答辩成绩时,应根据学生的任务完成情况,答辩的形式、内容、难度、汇报讲解、回答问题等情况综合评价。答辩秘书应完整记录答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预答辩或二次答辩,具体要求需在学院管理办法明确。
第九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评阅成绩”“交叉评阅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项成绩各自按百分制计算,分别由指导教师、交叉评阅老师、答辩小组给出成绩及评语。其中,“指导评阅成绩”占总成绩的40%,“交叉评阅成绩”占总成绩的20%,“答辩成绩”占总成绩的40%。总成绩对应换算成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载,一般情况下成绩优良率不超过50%。
第三十条 评定成绩主要看论文(设计)成果,也要考虑学生过程表现,全面衡量学生的真实质量。如三项评分差别过大,由学院答辩委员会评议。“指导评阅成绩”应在“交叉评阅成绩”之前。若“指导评阅成绩”和“交叉评阅成绩”有一项低于60分,取消学生毕业答辩资格,总成绩认定为不及格。若“答辩成绩”低于60分,总成绩认定为不及格。
第三十一条 学院结合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制定适合专业特点的评分标准。
第十章 校外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二条 鼓励学院开展校企联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学生赴校外单位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必须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除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全部学分。
(二)校外单位必须具有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人员和相关条件,其中指导人员应符合指导教师资格要求。
(三)学院同校外单位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安排学生赴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前须完成以下工作:
(一)学院将拟安排赴校外单位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提供相关合作协议。
(二)学院与学生签署校外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的安全协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须给在校外做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配备校内指导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应与校外学生保持联系,了解、督促学生认真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校外学生应主动向校内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校外学生须在毕业答辩前10天返回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及成绩评定原则上在学校进行,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章 优秀评选
第三十六条 学院可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比例不超出本学院毕业总人数的20%,在院级优秀的基础上推荐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比例不超出本学院毕业总人数的3%。教务处组织审核、公示后,评选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十七条 学院可按照指导教师总人数10%推荐毕业论文(设计)优秀指导教师,推选参评老师应是毕业论文(设计)第一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认真负责。学院应制定具体推荐细则,保证公平公正。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交通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交大〔2016〕326号)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重庆交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3日印发